食藥監總局對不合格銀杏葉藥品再次抽驗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,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:
2015年8月10日,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《銀杏葉軟膠囊等藥品補充檢驗方法的公告》(2015年第142號),公布了《銀杏葉提取物、銀杏葉片及銀杏葉膠囊中槐角苷檢查項補充檢驗方法》(以下簡稱《槐角苷檢查項補充檢驗方法》)等6個補充檢驗方法。為進一步查清銀杏葉藥品存在的質量問題,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決定開展第三階段銀杏葉藥品專項監督抽驗?,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工作目標
在第一、第二階段銀杏葉藥品專項監督抽驗的基礎上,對已檢出的不合格藥品按《槐角苷檢查項補充檢驗方法》進行檢驗,為后續銀杏葉藥品案件查處工作提供技術支持。
二、檢驗要求
(一)請北京、河北、遼寧、吉林、江蘇、浙江、廣東、廣西、重慶、四川、陜西、甘肅等12省(區、市)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本省(區、市)食品藥品檢驗所,對第一、第二階段銀杏葉藥品監督抽驗中檢出的不合格藥品,根據《槐角苷檢查項補充檢驗方法》對樣品留樣進行檢驗。相關省(區、市)食品藥品檢驗所應立即安排檢驗,并及時通過 “國家藥品抽驗信息系統”上傳檢驗結果,全部檢驗工作應于2015年9月16日前完成。
(二)請各省(區、市)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自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藥品檢驗機構,對于在按照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做好銀杏葉提取物和銀杏葉藥品檢驗的通知》(食藥監藥化監〔2015〕66號)要求開展抽查復核中檢出,或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檢出的不合格銀杏葉藥品,根據《槐角苷檢查項補充檢驗方法》對樣品留樣進行檢驗。檢驗結果作為各省(區、市)后續案件查處依據或定性使用。
(三)請中檢院加強對各地的技術指導。若各地完成檢驗任務存在困難的,請中檢院承擔相關檢驗任務。
三、其他要求
(一)各級藥品檢驗機構應合理使用樣品留樣,確保后期復驗工作的順利開展。
(二)補充檢驗方法在執行中有何問題,請與中檢院聯系,中檢院應安排專人負責此項工作。
(三)此次專項檢驗所需經費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承擔,各省(區、市)食品藥品監管局先行墊付。
來源: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總局